客服热线 1800866502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10月1日起执行 深圳全市限行异地载货车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1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21日获悉,按照《深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

  二、下列高速公路及基本货运通道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二)基本货运通道。月亮湾大道、北环大道(北环/龙珠立交以西段)、107国道、西乡大道、南坪快速、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泥岗/红岭立交以东段)、布龙公路、布沙路、龙岗大道、丹平快速、深盐路、松白公路、公常路、盐龙大道、福龙路(南坪立交以北段)、惠盐公路。

  三、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新能源车、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六本通告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施行,9月15日至9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10月1日起正式执法,之前所发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扫一扫分享给朋友

转载请附带本文网址:https://www.17350.com/news/10929.html

专汽网[www.17350.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专汽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专汽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专汽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专汽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涉及到侵权,请联系删除。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同时为给读者带来更丰富的资源信息,专汽网从即日起诚征好稿,投稿邮箱:yilian@17350.com,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