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我中心开始受理“国六”汽车产品(符合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受理“国六”轻型汽车产品(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M1、M2及N1类汽车产品);
2.《汽车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增加国六轻型车排放部分(见附件1);
3.《公告》中增加相关备案参数及要求,并修正了部分备案参数名称(见附件2)。
附件:
附件一: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国六轻型车排放部分)》(试行版)
当某一车型按照(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Ⅴ型、Ⅵ型、Ⅶ型和OBD系统)的规定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
6.1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Ⅰ型、Ⅱ型、Ⅵ型【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 发动机的型号;
— 发动机生产企业;
— 燃料种类;
— 额定功率;
— 燃油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相同。
污染控制装置:
—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包括软体和硬件;
—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氮氧传感器规格型号相同;(仅氧传感器型号)
— 二次空气喷射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EGR装置特性(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LPG / NG 燃气喷射单元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后处理装置型号相同,排放相关的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 后处理装置的数量;
— 后处理装置的作用型式;
— 载体(结构、体积、尺寸和材料);
— 孔密度增加或不变
— 载体生产企业;
— 涂层生产企业;
—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
— 后处理装置壳体的型式;
— 后处理装置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补充说明:位置和尺寸可以不完全一致,不应使入口温度的差异大于50℃,应在Ⅰ型试验设定负荷和120km/h匀速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差异)
中冷器(增压或者 EGR)有/无;若有,型式相同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型,发动机燃烧过程,周期性再生系统有关排放的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 系统的型式和结构;
— 再生类型和原理;
—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变化范围在±10%之间;
— 压差传感器(即:有或无);
— 载体(结构、材料);
— 载体体积±10%以内;
— 孔密度增加或不变
— 载体生产企业;
— 涂层生产企业;
—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
— 系统安装的位置。
测试质量
— 如果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测试质量的1.03 倍,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 对于第二类车,如果拟扩展车型的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的测试质量的 1.03 倍,且基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拟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 同一底盘形成的改装车可以视同其基础底盘
总传动比
— 在下列条件下,基准车型可以扩展到仅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对于在Ⅰ型和Ⅵ型试验中所使用的每一传动比,均须确定其比例:
公式中,V 1 和 V 2 分别为发动机转速在 1000r/min 时,基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所对应的车速。
— 对每一传动比,若 E≤8%,则无须重复Ⅰ型和Ⅵ型试验,即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 如果至少有一个档位的 E>8%,但每种档位下,传动比 E≤13%,则应重做Ⅰ型、Ⅵ型试验。
测试质量和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符合上述(测试质量) 和 (总传动比) 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通过型式检验的车型,可以扩展到测试质量和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驱动型式相同
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可以两驱和非全时四驱扩展。驱动型式分为:
两驱、非全时四驱(可通过手动或软件切换驱动方式)、全时四驱(不可通过手动或软件切
换驱动方式)。
变速箱型式相同
Ki 因子的使用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型的 Ki 由标准附录 Q 规定的程序得出,该程序用于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车型的型式检验。Ki 因子可以用于满足条款(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型)的相关标准并且测试质量不大于基准车型加 250kg。
6.2 曲轴箱排放有关的扩展(Ⅲ型试验)
— 发动机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6.3与蒸发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Ⅳ型和Ⅶ型试验)
燃油箱
—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
— 扩展车型燃油箱的容积不大于基础车型的±10%;
— 气液分离器的类型(如适用)和油箱的呼吸阀种类,控制方式相同;
— 燃油箱呼吸阀开启压力的设定相同;
— 油箱热屏蔽装置(有/无);
— 加油管防止油气外泄的密封方式相同;
— 油箱盖型号相同。
燃料/空气计量方式
— 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相同,(例如有无节气门,进气道多点喷射\单点喷射,燃油缸内直喷的汽车不能在同一系族内)。
炭罐
— 储存燃油蒸气的方法相同,即活性炭罐和贮存介质的规格型号、材料及生产厂、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 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相同(如:起点设定相同;空气流量或测试循环中的脱附容积误差在10%以内);
— 燃油系统内炭罐系统结构相同;
— 脱附阀基本原理相同(电磁式、机械式);
— 利用 HJ/T 390 测得炭罐的 BWC 有效吸附量(吸附丁烷的速率为 40g/h)的差异在10g 以内;
— 如果使用了炭罐排放洗涤器和/或进气系统的碳氢化合物吸附装置,那么系族内所有的汽车也必须配备这些装置。
混合动力汽车和纯汽油车的燃油蒸发试验不能互相视同。
扩展车型下列条件可以不同:
— 发动机排量;
— 发动机功功率;
— 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
— 两轮和四轮驱动;
— 车身形状;
— 车轮和轮胎尺寸。
6.4与OBD系统有关的扩展(OBD)GB 18352.6-2016
型式检验可以扩展到(发动机下列特性相同、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型式相同)为同一 OBD 系族
发动机下列特性相同:
— 燃烧过程(即:点燃式、压燃式、二冲程、四冲程)
— 发动机燃油供给方式(即:单点或多点燃油喷射)
— 燃料类型(即汽油、柴油、NG、LPG、两用燃料汽油/NG、两用燃料汽油/LPG其中乙醇汽油可以视同汽油,甲醇汽油不能视同汽油)
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型式相同:
— 催化转化器型式(即:氧化型、三效型、加热催化、SCR、其他)
— 颗粒捕集器(即:有或无)
— 二次空气喷射(即:有或无)
— 排气再循环(EGR)(即:有或无)
动力传动系统相同: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即:是/否)
车辆电子控制单元和OBD系统部件和功能相同:
— OBD 系统功能性监测策略、故障监测策略和向汽车驾驶员指示故障的方法
(OBD)扩展车型汽车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 发动机附件;
— 轮胎;
— 测试整车质量;
— 冷却系统;
— 总传动比;
—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6.5与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Ⅴ型试验)
汽车:如果测试质量小于基准车型测试质量的1.03倍,则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同一底盘形成的改装车可以视同其基础底盘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 发动机生产企业;
— 气缸数;
— 发动机排量(±15%);
— 气门数及气阀控制;
— 燃油系统;
— 冷却系型式;
— 燃烧过程。
— 二次空气喷射:有/无、型式(脉动,空气泵);
— EGR(有/无)。
后处理装置型号相同,排放相关的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型,发动机燃烧过程,周期性再生系统有关排放的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当后处理发生以下变化时可以扩展:
— 型号不同;
— 每种贵金属比例的变化不超过 15%;
— 后处理装置的位置(位置和尺寸可以不完全一致,不应使入口温度的差异大于 50℃,应在 I 型试验设定负荷和 120km/h 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差异)。
以上排放关键部件的扩展特殊要求: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及其相关报告),经检测确认不影响产品排放性能的,做出书面说明后可进行扩展。
后处理装置相同的车辆,且满足(Ⅴ型试验)其它扩展条件的车辆,发动机台架老化试验基准车型可扩展。
扩展汽车的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 车身;
— 变速器(自动或手动);
— 车轮或轮胎的尺寸;
— 后处理装置封装厂。
与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以下装置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活性炭材料和生产厂);
— 活性炭装载量(相同或更多);
— 燃油箱容积±20%
与加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以下装置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材料和生产厂);
— 活性炭装载量(相同或更多);
— 燃油箱容积±20%;
— 相同的加油排放控制系统(型号)。
企业在耐久试验结束之前可以按照推荐劣化系数进行申报,在试验结束之后需要对劣化系数进行变更,并上传对应的耐久报告。
附件二:
国六轻型车排放部分备案参数要求
1)国六轻型车排放部分增加备案参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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