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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深圳重型柴油车实施“国Ⅴ标准+DPF”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

  2018年1月1日起,在深圳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深圳是为数不多的要求对重型柴油车加装DPF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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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逐步执行“国Ⅴ标准+DPF”,官方的解读如下。

  1、总质量3.5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车,2018年1月新注册上牌的车型须达到国五排放标准,并加装DPF装置;(这意味着常见的4米2蓝牌柴油车也属重型车,也需加装DPF)

  2、牵引车主要应用于物流运输公司、个体运输户,承担城际间物流运输,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外,其排放污染物对市内空气污染相对较小,故暂不要求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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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在人居委5月发布的意见征求稿中,要求2018年12月31日起,深圳销售、注册的重型柴油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通告已经明确深圳重型柴油车2018年1月实施加装DPF的政策,距离现在尚不足2个月,深圳重型柴油车加装DPF这一政策是否能按规定的时间真正落地尚不得而知。不过,据说已经有重型柴油车经销商开始囤车,计划在2018年前上好牌,以后销售上好牌的车辆。

  附通告全文: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6月29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6年第4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标准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柴油汽车;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牵引车指符合GA802-2014中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全挂车的载货柴油汽车。

  三、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Ⅴ标准。

  四、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五、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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