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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

来源:2018-04-25 网络 龙行专用汽车网 2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25 浏览次数:

近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而言,有五大重要变化需要重视。

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类型

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的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类型

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降幅约三分之一。

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

1.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测所需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测。

“第十条: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3.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4.推行企业集团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可以委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成员生产。”

5.对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导致相关准入事项不能满足或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的,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做好铺垫。

四、减少审批时间和要提交的材料

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1. 中机取消检验方审核。不再要求企业先提交检验报告,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工信部。

2. CCC认可的零部件报告无需转为公告报告。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

3. 减少产品审批时间。企业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工信部。

五、精简许可管理文件

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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