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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及专用车准入门槛或将抬高

来源:龙行专用汽车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

最近,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对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别实施准入许可管理。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7月4日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很多内容涉及到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业界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对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要求提高。

准入要求详细具体

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从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在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2004年5月21日以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管理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公告》管理,有效保证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促进汽车产品持续达到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对引导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型、创新驱动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公告》管理也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难以充分适应新技术发展形势等问题。

知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主管部门希望制定和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推动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货车及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中许可申请、审查、使用、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新建货车、专用车及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货车类企业、专用车类企业和挂车类企业有相同要求,也有不同要求。比如,货车类企业、专用车类企业和挂车类企业都“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对这几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的要求却不同。其原因是这几类企业有共性,又有特殊性。

有关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对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也很高。

对行业产生影响

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长期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如工信部实行《公告》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推行“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部进行环保公告管理,交通运输部推行“油耗准入”政策和“安全准入”政策。有关专家认为,政出多门,一直困扰汽车行业企业,影响政府公信力。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有关规定,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应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有企业人士表示:“如果征求意见稿成为政策,能够解决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混乱问题,那就善莫大焉了。”

过去,一些落后的管理办法束缚了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技术创新。如20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受这个条款限制,发达国家的双挂和多挂汽车列车就无法在中国上路行驶。

国内专用车行业整体技术落后,缺乏核心技术,散乱差现象严重。一种产品有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在生产。这与发达国家一种专用车产品最多由5家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同。这就导致国内专用车行业生产集中度低、产能过剩、利润微薄。

征求意见稿为鼓励技术创新推出灵活规定。比如,如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导致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完全具备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那么,工信部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情形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就准入许可。

征求意见稿力求规范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提出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如果这些规定得以实施,可以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强化专用车生产的专业性。有关专家认为,这将对专用车行业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陈光祖对国内挂车技术创新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感受颇深。他说:“美国牵引车常常挂多辆挂车,形成汽车列车,在高速公路上跑得很快,安全性高。国内牵引车仅挂一节挂车,有时还发生转弯翻车或牵引车与挂车相撞的严重事故。这是国内挂车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所致。”

征求意见稿对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开发能力和测试能力有专门的要求,也为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拓宽了道路,为汽车产品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生产指出方向。

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改革方案有助于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管理应实现法制化

不过,一些行业人士也认为,征求意见稿抬高了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门槛,也有规定过于繁琐、管得过多的问题。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配备什么样的技术人员、配备多少技术人员,添置什么样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添置多少生产和检测设备等,属于企业行为,不应由政府部门来管,否则会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

美国对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行企业自我认证制度,由企业把自我认证结果申报给政府。杜芳慈认为,这样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政府有关部门应用法规进行管理,企业违规经营就会受到政府依法处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

另一位行业人士也认为,征求意见稿条款过多过细,很多内容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的管理规定重叠。他说:“美国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推行企业自我认证制度,简化了繁琐的管理程序,值得国内政府主管部门学习和借鉴。但国内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又多又分散,确实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政府对货车、专用车和挂车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应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实现管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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