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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 月1 日零时起深圳全面供应国Ⅵ车用柴油!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委正积极推进国Ⅵ车用柴油推广工作,并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3138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chaizm@szjmxxw.gov.cn。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8〕8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9 月1 日零时起在全市全面供应国Ⅵ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规定的车用柴油。
  二、国Ⅵ车用柴油标识字样为“标号+柴油+(Ⅵ)”。
  三、全市国Ⅵ车用柴油批发、零售价格仍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国Ⅴ车用柴油的规定执行。后续如全国或全省统一制定了国Ⅵ车用柴油价格,则按国家或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国Ⅵ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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