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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公安局防暴车防暴、照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地区: 山东-济宁 状态: 招标预告 招标车型:消防车
更新时间: 2016年08月16日 招标城市: 济宁
截止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项目名称: 嘉祥县公安局防暴车防暴、照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类别: 预告

嘉祥县公安局防暴车防暴、照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嘉祥县公安局
地址:嘉祥县
联系方式:(0537)Tel:6936089;Fax:6936089;
项目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8615926687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嘉祥县公安局防暴车防暴、照明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

为适应当前形式需要,确保在关键时候防暴车能够发挥作用,需要为两辆车安装车载远程声波驱散系统和车载照明系统。
项目预算:20万元,其中:预算资金2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D1509防护防暴装备6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1.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D1509防护防暴装备我局现有2辆依维柯防暴车,为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确保在关键时候能够发挥作用,需要为2辆车安装车载远程声波驱散系统和车载照明系统。
一、车载式远程声波驱散系统
远程声波驱散传送装置(英文名称:远距离声音装置Long Range Acoustic Device),又称远程声波控制器,是由一种超高功率扬声器演变而成,通过定向发射超强声波驱散骚乱人群,属于新概念的非致命性武器,是一种用于反恐怖和防暴乱的非杀伤性武器。
该装置是远距离声音信号及警告传输装置,可用于通讯、指挥并帮助级别远方目标意图,内置的电子系统使其声音传播具有强大的方向性,其可以在 400 米的距离外提供无可比拟的清晰音质,而对设备两侧及后部只有较低的影响。大大降低了仪器附近的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暴露在过高声音下的危险。
主要用于远距离发送声音信号及警告,还可对较大数量人群进行指挥,疏散建筑物或某区域的人员等,并能帮助使用者对远方的人群或个别人的意图进行判断,阻止一般人员对限制区域的非法入侵等。该装置较其他声音设备更易于准确传达信号。该设备可用于疏散建筑物或某区域内的人员,同时由于其具有强大的声音效果,还可用于阻止一般人员对限制区域的非法入侵。可播放预先录制的任意语言的录音,也可通过麦克风传送的实时语音或录制在 MP3 上的其它音频信号。
车载远程声波驱散器(可升高1.2米)


产品说明
该系统是国内先进的一款非致命性远距离声音信号及警告传输装置,可用于通讯、指挥并帮助鉴别远方目标意图。主要用于远距离发送声音信号及警告,还可对较大数量人群进行指挥,疏散建筑物或某区域的人员等,并能帮助使用者对远方的人群或个别人的意图进行判断,有效阻击非法群体事件。
产品特点:语音清晰、声压高、传播效果佳:音频驱散/广播主机与高声贝换能矩阵单元组成,可与车载收放机卡座、CD、MP3、无线话筒或不同音源连接,形成高分贝多功能扩音或音频驱散系统。
高方向性:指向性强,降低风险,避免无关人员暴露在强音频下。
摄像系统:采用防水彩色CCD摄像机,可对目标图像进行实时的监控,并可拓展激光影像测距、强光照明功能,通过车载集成一体化操作台的液晶监视器,可对观察目标区域实施观察监控。可拓展实现无线图象传输功能,使得指挥中心随时掌握目标区域的实时情况。
一体化设计:该系统集音频驱散/广播、驱散频闪灯、图象监控/传输为一体,从而达到满足警用特种行业所需的现场控制及信息传递等目的。
主要的技术参数
系统工作电压: DC12V
系统工作电流: ≤15 A(max)
灯具旋转工作电流: ≤2 A(max)
系统升降高度: 1200 mm
系统水平旋转半径: 1200 mm
系统水平旋转角度: 380°
系统垂直旋转角度: 180°
系统水平、垂直旋转速度: 4转/分
整机重量: 45Kg
摄像机承重量: ≤5Kg
1米灵敏度 155dB
摄像机像素 320万
强光照明LED 90W
功放主机功率 1200W
有效驱散距离 15至150米
最大传输距离 2000米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车载远程声波驱散器 2 台
车载NVR(含1块4T硬盘) 2 台
根据我局现有车辆实际,可以把两辆防暴依维柯加装远程声波驱散器2套,为实现声波驱散器上的视频4G回传,需加装2台车载NVR。
二、车载照明系统
车载照明系统,是出警、勘察现场、处置现场等警务活动的好帮手。升降式车载移动照明设备是一种车载式、全方位定位的夜间应急升降照明设备。它具有有线控制和无线远程控制两种控制方式,本系统具有自动复位、性能可靠、操作方便、设计先进、全方位搜索定位、抗振性好、拍摄性好等特点。 本设备适用于夜间应急照明,有全方位定位功能,可安装在汽车或者固定物上。
产品具有整机体积小、重量轻、抗震性好、环境适应性强等优点,对于现场事故处理,应急照明非常适用。 升高高度有 0.8米,1米,1.2米,1.8米,2.5米、3.5米、4.5米、5.5米、6.5米、7.5米、8.5米等。
在光源功率选择上,可以根据车辆使用的不同条件及是否匹配发电机等情况进行区分。直接使用汽车电瓶的功率有:氙灯35W、金属卤化物灯70W、150W、大功率LED灯90W,150W;如果汽车可以匹配发电机,在功率选择上可以选择:金属卤化物灯250W、400W、600W、1000W等。(以上功率均为单灯管功率);
在光源数量组合上,可以根据客户使用的不同要求,采用全聚式、全泛式或聚泛组合。可以是2只灯具/套、4只灯具/套、6只灯具/套(灯塔、大面积照明);
在控制方式上,设备具备有线控制和无线控制两种控制方式。无线遥控采用锂电池供电,一次充电长时间使用。采用汽车点烟器进行充电,使用、维护方便;
在通配性方面,设备控制接口为需要装载摄像的客户预留了摄像机的变焦接口,同时针对装载摄像的客户,提供旋转的云台配备了两档速度,通过控制器上快速、慢速两档按钮可以轻松地实现摄像机的快速搜索和慢速定位;同时,设备预留了摄像机的视频传输线和控制线,以及摄像机护罩安装的支架,保证灯光与摄像的同步。
在系列化方面,设备可与警用长排警示灯及警用扬声器、车载信息屏进行组合成一体化设备。解决客户多次重复安排、不协调等问题!
照明灯(大功率LED)

产品说明
车载移动照明设备是升降气杆升起时,高度为1.8m的照明设备系列。适合如通信指挥车辆、照明车辆、救援车辆、消防车辆、等中型特种车辆配备。
它由三节气动升降杆将灯具部件提升到1.8M的高度,扩大照射范围。
车载移动照明设备具备有起、落、升、降功能,设备从初始的水平位置起升到90度,再从通过气泵将升降桅杆上升增高至1.8米的高度,通过旋转云台水平380度垂直330度的全方位旋转来完成定位照明。
CFV系列产品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在旋转云台上方、两端灯具部件中间加装摄像机安装支架,预留摄像机视频线及其控制线,满足摄像功能。摄像机水平旋转定位角度380度,垂直定位角度180度,复位位置可选择设备倒下后灯具镜面向前或向下两种复位状态(出厂前设定)。
车载移动照明设备因为面向大中型汽车,它的系统工作电压DC12V。
照明灯头采用LED固体照明具有光效高、寿命长、耗电省、防震的特点。
车载移动照明设备具有66Km/h的抗风能力。
控制方式
1. 有线控制器。
2. 无线遥控器(30m)控制。


设备外形图

设备有线控制盒、无线遥控器外形图
主要的技术参数
系统工作电压: DC12V
灯具工作电压: DC12V
灯具功率: 150W*2
灯具工作电流: ≤30A
旋转工作电流: ≤2 A(max)
直行器工作电流: ≤12 A
水平旋转角度: 380°
垂直旋转角度: 330°
水平、垂直旋转速度: 4r/min
光通量: 22600lm
设备工作环境温度: -30°~55°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车载升降照明灯 2 台
根据我局现有车辆实际,可以把两辆防暴依维柯加装车载升降照明灯.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D1509防护防暴装备响应国家标准,达到本单位要求
(四)安全要求(标准)
合格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8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人: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17时30分0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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