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方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中标方在维修、养护中所更换的设施须按所在位置原设施的技术指标恢复原状。
2、中标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各种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机具、设施的安全及第三方的安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且应按招标人的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专用维护工作服、反光衣、安全帽、绝缘鞋等安全防护设备,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维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标人必须为维护人员在维护工程服务期限结束前购买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险。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因中标方引起的纠纷或损毁事故概由中标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 及法律责任,发生的漏电事故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3、中标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标方员工在维护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他人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因维护工作需要,如需办理交警、绿化、供电、交委、煤气等有关部门的手续,由中标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在维护中涉及道路、绿化破挖、恢复、占道、供电检测、试验等费用的由中标方负责支付,包含在维护费用内,且中标方需负责场地恢复原状。
5、中标方无故停止工作,招标人有权按损失程度扣减维护费,并处以中标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无故停工累计达7天,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方承担全部损失。
6、实施过程中中标方必须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项职责。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的统计汇总,并安排好每日的维护工作(即制定每日维护计划)。维护各类报表应在采购人办公OA里按要求按时填报。在日常维修中,必须做到维修故障点维修前、后、维修现场拍照存档,建立完整的维修检修档案。其中更换电缆等隐蔽工程必须故障现场拍照并填写维修报表,经采购人批准后并在采购人监管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更换并且必须更换与原型号、规格相同的电缆。
7、中标方必须积极响应并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若受到招标方上级领导的批评,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招标人有权发出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方必须随时、随地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若受到市民的投诉,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8、中标方应设立每日巡灯、节假日值班及故障抢修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因各种原因被损坏或被盗的,必须按时修复。
9、其它用电设施如广告、灯饰及其它非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除扣减中标方当月维护经费外,并按规定对中标方予以处罚,情况严重者,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若经招标人同意接驳的线路,中标方必须认真配合。
10、中标方在签订维护合同前,需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投维护材料的采购合同报采购人备案(包括辅助材料),并在维护中严格遵守品牌承诺;如在维护工作中采购人认为中标方的材料不能满足维护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中标方更换采购人指定品牌,中标方必须无条件更换。若招标人在维护期间进行维护材料抽检时发现中标方未按照备案的维护材料进行维修更换,将按照监管措施进行处罚。(材料抽检规定见需求五、维护项目考核标准及管理依据、规定)。维修、养护中箱变内设施及配件的更换必须按照原有设施及配件的品牌或采购人要求品牌进行更换,或者使用不低于原设备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设施及配件。
在维护期内,采购人可对维护所使用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测单位:深圳市质量检测中心,所需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中标方每日维修所需材料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采购人将进行检查。出库清单必须包含所有材料的情况。
11、中标方在维护合同结束时,需要由采购人、中标方、下一合同年度中标方共同对维护范围内的路灯设施进行交接,如因本次维护方责任造成设施损坏的,要进行修复,并且还要按照考核办法、监管标准扣除维护费用、履约保证金。
12、城管110案件、媒体投诉必须按规定如期处理。如有延误,按监管办法扣分扣款。
13、政府如有大型活动,中标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应工作。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及迎检活动,中标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组织的突击性任务,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采购人所分配的工作。
14、台风、雨季、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做好安全措施,并有应急抢修人员随时做好准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15、如因市政建设影响部分路灯暂时不运行,必需报经过采购人方审批,经采购人确认、备案。未运行的路灯及设备不计入亮灯率、灯容灯貌测评。
16、中标方有义务随时巡查辖区,并上报、制止辖区内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可能损坏到路灯及设备的行为。如该行为已发生,中标方需立即修复,在修复后制作修复费用结算报采购人,由采购人协助中标方向肇事方索赔,但采购人不承诺索赔成功,如未能索赔或全额索赔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17、如有需停电检修的情况,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中心联系备案,同意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如交警等。
18、中标方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19、如果出现设施故障引起大面积灭灯,中标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抢修,或中标方承担的养护项目施工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在中标方每月的维护费中全部扣取。
20、如因中标方维护不到位,发生路灯设施故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中标方承担全部民事和法律责任。
21、因路灯设施故障进行维修的,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采取临时照明措施。
22、中标方在维护期满前一个月,未按时将与实际相符的路灯设施分布图、路灯设施量统计表提交采购人,当月维护经费扣除20000元。
23、中标方在维护合同结束后必须将维护范围内路灯设施完好移交采购人,中标方最后一次的维护费用必须在移交完成后,方可领取。如因本次中标方责任造成设施损坏的,必须进行修复。
24、中标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每次巡视巡查、检修、检测、维修作业必须如实书面记录,形成台账。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过程、作业结果,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等。中标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深圳市城市照明维修养护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标准 (修改版)》(详见附件四)执行,若《深圳市城市照明维修养护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标准 (修改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时,则按调整后执行。
25、采购人制定维护考核标准、管理规定、维护流程中标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26、办公要求。
(1)招标方按照每人5平方米计算,免费提供不超过105(含)平方米的场地,安置21名(含)以下办公人员的常驻办公地(办公场地使用费用已在招标预算金额内综合考虑),用于项目常驻人员办公、值班用房、放置维修用材料仓库等。
(2)中标人自行解决办公设备、家具,自行承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3)在办公场地、仓库内的办公、作业、存储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招标人不予承担。
(4)禁止在办公场地、仓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中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办公场地、仓库,确保合理使用,不得损坏房屋,不得擅自装修、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项目结束时,需迁离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27、办公要求(1)点由招标人免费提供,其他办公要求中标人应自行满足27条办公要求(2)至(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