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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制办公布《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本月起,接送学生的校车一年中超过两次乱收费,运营单位将被取消资格。9月8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沈阳市法制办公布《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什么单位能申请校车运营?

《规定》所指的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了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符合: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拥有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在两个区、县以上区域运营的,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专用校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每辆校车配备1名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单位、负责人、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哪些行为会被取消运营资格?

《规定》明确,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应当每年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形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未配备安全设备、未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未按照省、市和区、县(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经物价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年内2次以上的;发生校车罢运等行为,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发生欺骗、冒领校车财政补贴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发生校车群死群伤事故等严重情节行为的。

年度考核中累计2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校车运营单位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合同)。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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