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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警支队解答“刑九”常见6大疑问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0-26 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针对多项严重交通违法的入罪有了明确规定。对此,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总结了市民常见的6大疑问,轻松活泼的表述让大家一目了然。

问题 1

为什么将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入罪?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据昆明交警方面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平均每年486.5起、死亡322.25人;而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了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891人。这意味着超速每年导致事故1662.25起、死亡722.75人。

问题 2

为什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入罪?

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问题 3

纳入“危险驾驶罪”后,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之前,相关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除了吊销驾照、罚款这些比较常规的处罚,基本没有更具威慑力的手段来阻止这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现在不同了,遇到这些违法行为,除了罚金外,还将面临拘役。

问题 4

为什么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入罪?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问题 5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入罪后,处罚有什么变化?

“刑九”将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原来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震慑程度。其中,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 6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新规定?

“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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