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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实施 司机无视客车校车超员入刑被抓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1-03 浏览次数:

11月1日,一辆涉嫌严重超员的机动车被河南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核载9人的车辆竟然坐了15个人,司机崔某被刑事拘留,成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河南省首例因运输旅客严重超员被刑事拘留的驾驶员(11月2日《法制日报》)。

尽管崔某被抓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停在路边的车子底盘压得过低以及车内乘客手机屏幕闪烁的亮光,吸引了巡逻民警的注意,但巡逻民警的准确判断至关重要,在新法实施首日就刑拘了这名因运输旅客严重超员的驾驶员,使得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客车校车超员超速的新规定变得鲜活起来,值得点赞,为危险驾驶罪扩容后提供了崭新的案例。

前段时期,关于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等9种常见行为入刑的报道铺天盖地,崔某居然还敢超员营运,撞到新法实施首日的“枪口”上,可谓咎由自取。崔某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无外乎两种情况:要么是对新法律规定确实不知情,要么是明知故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新法刚实施,公安机关不会这么快就行动,即使被抓可能也不会拿新法较真。事实表明,崔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不管其对新法规定是否清楚,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量刑。

全国是否只有崔某一人无视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顶风作案?在近年客车校车因超员超速导致的恶性事故多发的情况下,或许如崔某般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在少数。这就给新法实施敲响了警钟,遏制客车校车超员超速,光有法律规定还不够,还得对此进行精准打击。而且崔某超员67%被刑拘,是否就真地构成危险驾驶罪,又该如何量刑?光有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还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

精准打击客车校车超员超速,还须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两种情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客观需要。不然,客车校车超员超速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清晰,执法机关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时,尺度就难以统一,还有可能会造成司法机关同案不同判。对“严重”情形准确界定后,属于严重情形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构成严重情形的,就只能对其行政处罚,这是维护法律公平的应有之义。此外,客车校车司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一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时,如何界定司机与他们之间的责任大小也将影响到定罪量刑,不容忽视。

精准打击超载关键在于精准取证。即使细化罪与非罪的标准,如果没有常态化的查处机制,打击客车校车超员超速也仍然难以精准,被查的偶然性必然会带来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要锁定客车校车超员超速的证据,除了交警部门加大日常的查处力度外,还得有“两只眼”:一是要借助电子眼,依靠电子监控等现代化设备;二是要借助群众的眼睛,畅通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尤其是乘客进行监督举报。只有事前的常态化查处机制健全了,因超员超速导致的客车校车安全事故才会大幅下降,直至完全杜绝。

河南公安刑拘客车超员司机第一案激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但打击客车校车超员超速违法犯罪还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形成共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在车子满员的情况下找司机软磨硬泡,认为加一两个人不是什么大事;也有人为了赶时间一个劲地催促司机开快点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行为,该改改了,别逼着司机超员超速违法犯罪,更别成为了司机超员超速的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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