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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男子持C1驾证开校车 与电动车碰撞致对方死亡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

  12月1日上午,颍上龙鑫驾校里,100余名学员上了一节特殊的教育课————当天,颍上法院在那里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案件中,一位持有C1驾驶证的男子,驾驶校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被判拘役五个月。今年4月20日,郭某某驾驶一辆中型幼儿园专用校车,沿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村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侧翻后,致袁某某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立刻将袁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于次日投案自首。但袁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颍上县交管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12月1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庭审现场设在龙鑫驾校,100余名驾校学员旁听庭审。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深刻的忏悔,对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且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此外,郭某某仅持有C1型驾驶证,却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当属无证驾驶。且他驾驶的车辆为幼儿园校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考虑到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选择救助被害人,且构成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后,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当天,驾校学员旁听完庭审后,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这堂课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交通事故无小事,今后一定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一名学员说。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加,车祸频频发生,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颍上法院此次将庭审现场设在驾校,用真实的案件为学员们上一堂现实的交通安全课,让他们更为直观地了解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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