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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环线内拟禁止运输烟花爆竹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2-05 浏览次数:

11月16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二审。

烟花爆竹运输车

近日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禁放场所扩大

在二审中,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结合上海加强烟花爆竹从严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增加法规的有效性和执行性;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源头上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审的《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外环线以外的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等八大类区域也禁止燃放。有委员提出,外环线以外的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周边、科研机构等也应当划为禁放烟花的场所。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可参照八大类中最后一项“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一审的《条例》草案还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根据上海市政府2014年发布的《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的判定标准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今后可随着气候、环境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增加与从严从紧管理相适应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明年春节实行超常巡逻检查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将以“降低销售网点数量,降低市场投放量,提升宣传教育力度,提升打非治违力度”为着力点,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运输实行从严管理。

据上海市公安局透露,未来拟根据《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上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政策,在外环线内不再许可销售网点,外环线外原则上每区仅许可一个销售点,还将提高销售网点准入门槛,实行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上海市公安局将会同上海市国资委及供销合作总社,严把烟花爆竹投放数量和质量,禁止采购销售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上海市公安局强调,将强化常态管控力度,卡断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市区的渠道,对在八类重点禁放场所违法燃放,不听劝阻的人员,将从严处罚,对单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从重处罚。《条例》通过后,明年春节的烟花爆竹管控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法规今后的实施成效,上海市公安部门表示,在除夕、元宵、初五等重要节点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升级勤务模式,全警动员,实施超常巡逻检查,设卡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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