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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将实施限行,纯电动物流车、乘用车不受限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

近日,秦皇岛发布关于秦皇岛市建成区机动车限行的通告,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每日7:00——19:00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其中,纯电动汽车不受限。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限行将纯电动小型货运车辆也纳入了不限行车辆之列,大型纯电动货运汽车仍应遵守货运车辆禁行规定,且当地数量极少,此次暂不备案。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秦皇岛市建成区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秦皇岛市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强化措施》(秦气防领办[2017]95号),决定继续在秦皇岛市建成区实施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措施。相关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每日7:00——19:00。

二、限行规则

为方便周边出行,限行措施与京、津保持一致。

2018年1月1日至7日继续执行原尾号限行规则: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3和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4和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

2018年1月8日至3月31日尾号限行规则: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3和8;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4和9。

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告。

三、限行区域

海港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山东堡路(不含)以东、北环路(不含)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区:禁止在滨海大道与新河路交叉口(不含)以南————新河路(不含)————海宁路与新河路交叉口至与剑南路交叉口路段(不含)以南、剑南路(不含)以南————剑秋路(不含)以东、西海滩路与剑秋路交叉口(不含)以东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山海关区:禁止在102国道(不含)以南、石河东路(不含)以东、关城东路(不含)————上海道(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开发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以西、文昌路(不含)以北、祁连山路(不含)以东、黑龙江道(不含)以南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四、限行车辆类型

此次限行期间,其他道路限行措施规定同步执行,持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尾号通行。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大中型以上客车)和核发校车牌证的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民政救助及清障救援等确需通行的执法车辆、专项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核发正式号牌的残疾人代步汽车和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新能源汽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辆、银行运钞车、清障救援车辆、民政救助、殡葬车和残疾人代步汽车、纯电动汽车等请于2017年12月26日前携单位公函及相关证件,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办事服务中心大厅16号窗口备案(原已经备案的车辆不再备案),以免在限行期间被电子警察抓拍。

五、法律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每隔4小时抓拍一次,每天不超过2次。

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限行措施由当地区县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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