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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两检合一”不是梦!交通部再次发文推进落实!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完成后,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一并存档,并按规定上传至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依法予以年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对本省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情况进行集中统一排查,对于发现计量认证证书过期或者计量认证能力范围不能满足综检业务要求的,要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尚未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纳入计量认证管理的省份,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省质监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实施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实现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全覆盖。要督促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并申请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三、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和标准

四、推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和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实现本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基础上,加快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在本辖区内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在车籍所在地省份的任一家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

部将启动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部级工程,与各省(区、市)共同推进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综合应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并做好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为营运车辆联网审验、异地年审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步骤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通普通货运车辆的省内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业务,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省内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业务,不改变原有管理程序和责任边界,其审验机关仍为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相关审验材料及数据信息通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验和返回。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普通货运车辆应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年审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年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六、提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体验

七、加强综合性能检测监督管理

八、完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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