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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不能办营运手续!载货汽车安全技术新标准,5月1号开始实施!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4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足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在此前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6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中,《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规定了载货汽车的整车、制动系统、安全防护、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报警与提示等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N1类、N2类和N3类载货汽车,不适用于牵引货车和半挂牵引车。

  此外,《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并对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7、4.10、5.8、5.10、6.4、6.5条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转向轮应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能通过仪表台向驾驶员显示。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应满足附录A的相关要求;N3类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应装备符合JT/T 883规定的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前撞预警装置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型实施。

  另外,第4.6、5.11条及载货汽车的转向轮应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能通过仪表台向驾驶员显示。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应满足附录A的相关要求; N3类载货汽车应装备符合JT/T 883规定的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前撞预警装置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型实施。

  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发布,不但对于构建新时代交通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势必会推动营运货车本质安全性能的持续升级,有效的扼制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高的问题,切实解决了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行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与此同时,新标准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载货车市场新旧置换频率,释放了市场潜能,拉动了内需,并有助于车辆排放升级,加速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足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积极稳妥做好JT/T 1178.1标准的贯彻实施,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近几年货车肇事的事故比例明显上升,2017年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高,已经成为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行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组织制定了JT/T 1178.1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检测方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生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有效提升货车安全性能、遏制货车肇事事故作为构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增强标准实施的自觉性、严肃性,严格规范地贯彻执行好JT/T 1178.1标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把JT/T 1178.1标准的实施作为履行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明确工作要求,提高业务素质,把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关口。

  二、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好标准,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起草单位将统一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就标准条款、具体实施要求等内容进行宣贯解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派员参加标准的宣贯培训,并组织辖区内有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货车生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三、切实做好达标车型审查技术支撑工作

  营运货车安全达标管理工作是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营运车辆安全达标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要统筹组织做好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管理技术审查和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改进服务质量,跟踪技术发展前沿,切实做好安全达标车型审查技术支撑工作。要参照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文件,研究制定营运货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和实施要求,对符合同一型式评定要求的车型免检相关检测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快推进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和燃料消耗量达标等公告的合并与融合,加快开发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综合服务网站,实现统一申报、统一审查、统一公告,方便企业申报和查询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达标车型申报发布程序和核查管理

  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由货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可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同时申报。

  申报营运货车安全达标的国产货车车型应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进口车型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取得《车辆一致性证书》。

  技术支持单位要对货车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要向货车生产企业说明情况;审查符合要求的,定期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公示。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以及公示期内有异议、按相关规定核实确认符合标准的车型,交通运输部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标准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原则上发布周期为两个月。

  已经公告的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发生扩展、变更时,对满足同一型式判定要求的,由货车生产企业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扩展与变更申请,经资料核实确认满足要求后予以变更调整。对不满足同一型式判定要求的,由货车生产企业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相应扩展与变更的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调整。

  交通运输部对公告的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因弄虚作假取得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的,将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相应车型,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营运货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核查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可办理营运手续。

  五、规范达标车型检测管理

  开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业务的汽车检测机构要尽快按照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能力要求,取得相应的汽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认定和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JT/T 1178.1标准及相关试验方法,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自有或租用符合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要求的试验道路设施。

  汽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程序规范、结果准确,据实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留存;要加强检测质量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供科学准确、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对存在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结论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相关检测机构负责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曝光。

  六、积极平稳做好标准实施

  货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确保新研发货车车型满足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后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严格执行。

  货车生产企业要在2018年5月1日前报送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信息,技术支持单位核查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营运货车手续时查询。

  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010-62014121,010-62079727;邮箱:atestsc@rioh.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有关货车生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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