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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粉粒物料车、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备案与道路交通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散装水泥车也叫粉粒物料运输车,为进一步加强对散装水泥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散装水泥背罐车、预拌砂浆背罐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的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备案与交通管理的通知》(豫商商贸[2012]62号)文件要求,各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各派出所,要认真做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的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车辆管理。现将加强专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用车辆的备案管理

   1.各相关企业的专用车辆(含挂靠车辆)应当到许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水泥、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通强制险、驾驶员上岗证、车辆营运证、车辆排污证、车辆二级维护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2.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定位系统,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专用车辆运行状态及驾驶员动态管理、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各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专用车辆应及时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数据信息导入散装水泥办公室专用车辆服务公共平台。散装水泥办公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加强专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相关企业建立专用车辆监控平台的扶持与指导工作,健全、完善企业专用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物流信息化,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二、规范办理道路通行手续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规定行驶。确需在禁行时间内进入城区禁行路段的专用车辆,由许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或以企业为单位,凭许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证明,统一到省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市通行手续。办理放通行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车辆检验周期内的行驶证、交强险;驾驶人的驾驶证、供货合同;个体挂靠车辆与所挂靠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安全管理责任书;许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车辆登记备案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查询单(加盖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本省专用车辆异地办理入市通行手续,须出具属地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证明;外省专用车辆需到当地备案后,按上述要求办理入市通行手续。

   2.专用车辆体积大、行驶过程中稳定性差、视觉盲区多,易引发各种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专用车辆禁行区域应扩大至城区周边人口集聚区,范围为:东至:京港澳高速向东五公里,西至:西外环向西五公里,南至:南外环向南五公里,北至:北外环向北五公里、民营经济园区、许昌新区。

   3.申领通行证,专用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或驾驶人员有交通违法未处理情况、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已被记满12分的以及没有省辖市散办登记备案手续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市通行手续。

   三、加强专用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1.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日常行车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专用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安全驾龄必须在3年以上(含3年);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所属企业应予以清退或调整到其他岗位。

   3.各相关企业负责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险、二级维护和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容车貌整洁;所属车辆必须加装前置式后视镜和转向蜂鸣器、伸缩侧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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