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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工信部对4家新能源车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1 浏览次数:

继9月份财政部将新能源汽车部分严重“骗补”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之后,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对苏州金龙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有牌无车”的4家企业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车型、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责令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等处罚措施。

  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自此,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对社会关切的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给予了明确的处置决定,传递出国家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的态度和决心,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以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督查机制,规范发展秩序,完善发展环境。

  第一,中央和地方联动,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和有关人员

  对于如何处理我国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自今年1月事件曝光以来受到全社会乃至国际汽车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骗补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地方政府上下联动,开展全面彻底的专项督查行动,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对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仅进行了曝光,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追缴“骗补”资金、处以罚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格、取消/暂停企业生产资质和公告目录车型等处罚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委联动,严肃处理涉事企业。今年2月至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核查。3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开表态,对于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置一起。3月25日,央视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报道了新能源“骗补”调查情况,重点曝光了苏州吉姆西涉嫌“骗补”情况。9月初,财政部将部分严重“骗补”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发布了对苏州金龙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涉及“有牌无车”、“有车缺电”、“标识不符”问题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陆续下达了处理处罚文书,其中对骗补情节最为严重的苏州吉姆西给予“取消整车生产资质”的处罚。这是国家自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以来,第一家被取消生产资质的企业。以上措施,彰显了国家整顿新能源汽车领域“骗补”问题、规范行业发展的决心。

  地方政府跟进,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国家层面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置外,地方政府根据核查结果随后启动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程序。江苏省根据财政部检查结果,进一步核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涉事人员移交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及政府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的苏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相关人员执行逮捕,依法对涉嫌诈骗的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水平等相关人员执行逮捕;对苏州金龙相关人员分别给予免职、调离等处理。

  第二,开展专项整治,行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如果说严肃惩处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是为了剔除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的“害群之马”的话,那么专项核查之后的专项整治工作无疑对规范、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我国今年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来看,经过本轮整顿,整个行业发展逐步规范,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市场也保持了平稳增长,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步入更加理性健康的发展阶段。

  相关企业积极进行整改。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大部分被处理处罚的企业都成立了专项整改小组,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一是对造成问题车辆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退回财政预拨资金、缴纳罚款;三是对“有车缺电”和“标识不符”的问题车辆补装或换装电池、电机等零部件,使其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四是采取切实措施,推动闲置车辆投入实际运营;五是认真落实车辆生产的各项规定,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六是规范财务管理程序。同时,重庆、浙江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问题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快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加强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今年11月21-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汽车协会、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等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厦门金龙、厦门金旅、比亚迪、中通客车、安徽安凯、奇瑞汽车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专家组采取座谈会、随机抽取样车等方式,对企业的合格证管理、零部件采购、生产检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核查,重点检查合格证管理是否一车一证,是否合规,抽查车辆产品与公告参数一致。

  企业加大投入,市场快速发展。根据中汽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对40余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调研发现,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运营管理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产品升级换代加快,正向研发能力增强,大部分企业建立了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运行监控平台。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达220瓦时/公斤,系统价格降至2元/瓦时;驱动电机功率密度超过3千瓦/公斤,与国际水平基本相当;快充系统充电效率、功率密度、输出电压范围稳步提升,实现了双枪充电和移动支付等功能,成本较2015年下降了30%以上。今年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42.7万辆和40.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9.0%和60.4%,继续保持全球第一。

  第三,完善措施机制,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在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进行整顿的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调整补贴政策,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

  调整财政补贴政策。针对专项核查中暴露出的部分车型补贴标准过高、企业过度依赖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性能偏低、部分车辆实际使用率偏低等问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在征求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方案。一是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客车和专用车补贴方法,提高技术门槛,鼓励技术进步,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防止出现地方配套补贴标准过高现象。二是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从2016年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由事前拨付改为事后清算,加强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和推广情况核查。三是结合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当提高推荐目录车型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扶优扶强的导向作用。

  提高企业准入门槛。作为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强化安全要求,提高准入门槛,遏制行业散乱发展局面。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审议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将于近期对外正式发布。新规定从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产品技术性能、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强化了安全监管要求,可以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严防“骗补”事件再次发生、切实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三大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实时调整机制,增加车辆行驶里程与补贴挂钩的考核条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情况,提高补贴车型技术条件、适当降低补贴额度,促进推广车辆的应用;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测机制,完善中央、地方、企业三级监测平台,保障车辆使用的安全,加强车辆使用情况的考核;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动力电池统一编码制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市场抽样核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2号

        被处罚企业: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和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3号

      被处罚企业: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001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5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52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00辆实际安装的电池品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4号

      被处罚企业: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888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27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WD6602BEV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WD6602BEV型纯电动客车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5号

      被处罚企业: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4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54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FDG6112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5020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FDG6112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5020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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