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一并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3项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发布。
这3项政策,都是2018年12月的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的创新、减负内容的细化。
其中,与这3项政策相关的改革内容是:
0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豁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品准入条件
由于目前智能网联、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尚无检测标准,新公告管理办法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下称“三新”)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为新车型、新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当时,准入政策简单描述了这一改革如何操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评估程序,包括:
申请豁免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信部审查期限;
受理申请的机构是装备中心,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
装备中心、技术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原则,测试验证方案等等。
02《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公告减薄,推动系族管理!公告费可省数亿元!
此前,业界一直反映,产品准入管理太细,企业需要做的准入太多,负担太重,产品公告申报需要大笔费用,为了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除了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开展系族管理。新准入政策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
如果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新公告管理办法编制说明称,据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最主要明确了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算产品系族。
其中,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在同一个系族中,进行检验检测的车型,其检验项目结果做为该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的依据。
专用作业车: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尽管只有代表车型需要检验,但该政策强调,所有产品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代表车型的检验结果,要能覆盖系族中的所有产品性能。
新的准入办法说,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什么样的产品算产品系族?
货车及底盘(非整体式)(N1、N2、N3 )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3)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N1、N2、N3),
(4)车身/底盘:
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a.承载方式,如:承载式、非承载式等
b.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相同,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c.货厢型式,如普通货车(平板、栏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等
(5)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6)车轴数,
(7)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8)转向轴(数量、位置),
(9)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专用车类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和车辆类型,
(3)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车辆类型(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
(4)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车辆类别;(M1、M2、M3、N1、N2、N3),
(5)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厢式/客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专用自卸结构、仓栅式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构),
(6)车身型式(承载式、非承载式),
(7)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
(8)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9)车轴数,
(10)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11)转向轴(数量、位置),
(12)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
1、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的车辆,对车身承载型式无要求。
2、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定义:
▶厢式结构
载货或载客部位的结构为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可与驾驶室联成一体)。
▶罐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罐状容器。
▶专用自卸结构
装备有整体式车箱(罐体)自装卸机构,或便于货物卸料的车箱(罐体)倾斜机构,或者水平挤压装卸料机构。
▶仓栅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车厢,仓笼或栅栏内按一定的距离安装有格栅。
▶起重举升结构
装备有起重设备或可升降作业台(斗)的结构。
▶特种结构
指具有桁架结构、特种平板结构等各种特殊结构。
3、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挂车类(O1、O2、O3、O4 )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车辆类型,如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等,
(3)结构型式,包括普通运输挂车(平板式、栏板式、仓栅式、厢式)、罐式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运输挂车、车辆运输挂车等),
(4)轴数,
(5)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制动、动力制动(助力式)等,
(6)车架纵梁结构:大鹅颈、小鹅颈、平直梁。
怎么选系族代表车型?
在此基础上,对于货车(N1、N2、N3),选择尺寸最长、总质量最大、整备质量最小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仅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如按同一系族申报,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仅选装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如按同一系族申报,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同一系族的普通货车,代表车型的选取应按厢式、仓栅、栏板、平板结构顺序确定。
对于专用车,选择尺寸最长、整备质量最大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对于GB 7258标准中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车辆(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旅居车等)应有对应车型作为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罐式结构的车型还应选择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最大和最小的车型做为代表车型。
0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化管理,企业准入要求简化!60亿元注册资本是道槛!
集团化管理将极大减轻企业负担,自行检验能够减少在外部检验的成本;集团内部代工也得以明确放行;同一集团的企业准入流程可以简化,相当于内部担保制度。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什么条件下,几家公司可以算一个集团,基本条件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该细则明确了申报集团化管理的材料、审查要求、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做技术审查流程等等。
一旦被确定为集团,集团内企业的准入审查将大为简化或者免除;可获准自我检验产品;可以集团内代工——对于这三项措施,该细则都明确了条件或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比如集团内代工,只采取备案管理制度,集团母公司提交加盖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托企业生产地址等关联信息、委托合同复印件即可,可以说非常简便。
此外,细则还明确集团可以作为车企油耗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
综上,上述三个准入改革相关程序和细则文件,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同时开展“三新”的创新。
新能源汽车方面,企业应用 “三新”更为积极,特别是智能汽车方面,产品豁免准入条件,有助于加强这些产品的竞争力;系族管理不覆盖新能源汽车;集团化管理,则可以实现集团内代工,也方便集团企业中的新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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