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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 蔡团结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19 浏览次数: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以下简称《规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期访谈邀请部运输服务司蔡团结副司长就《规范》的修订背景、原则、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解读。

自2008年首次制定印发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并于2012年印发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这3个文件发布以来,实施效果如何?

2008年,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部印发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基础保障、管理制度、监督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201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部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部印发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进一步促进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关键环节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3个文件是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准则,也是汽车客运站保障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者安全运营的重要依据。应该说,3个文件的颁布实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分别按照职责、对照有关规范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促进了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据我们统计,较大等级以上的道路客运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119起、造成69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8年的25起、125人死亡,降幅分别超过75%。这些数据很直观地反映了近几年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也很好地印证了3个文件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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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文件实施以来,对指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受到了汽车客运站的高度认可。那么,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安全工作上升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新高度,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工作作出系列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命为代价的红线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道路客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与民航、铁路等其他客运领域相比,道路客运领域仍然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汽车客运站作为客运组织的重要场所和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针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前面提到的3个文件也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包括:

一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需要补充进《规范》。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继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要求,需要客运站认真对照落实。

二是对关键人员和环节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强化 。例如,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品岗位工作人员等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培训、考核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是部分规定需要优化调整。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方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反应项目多、耗时长、部分项目操作性差、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联等;出站检查人员配备方面,《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按照日发班次数量确定配备人数,对不同等级客运站的针对性不强。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亟需对《规范》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客运站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次《规范》修订的过程:我司于2018年启动了《规范》修订工作,在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形成《规范》修订草案,多次专题研究、组织召开座谈会,并赴北京、山东、广东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6月书面征求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意见,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会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组织部分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企业研提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79条。我们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评估,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开展了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9月,《规范》经部务会审议通过,以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在《规范》修订的总的方向是保证安全生产要求不打折扣以及不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必要的负担,具体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近年来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使《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相统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台账管理、报班和出站检查、应急演练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立足行业实际 。统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以及与道路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具体要求,适当调整客运站在营运客车安检例检方面的有关要求,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是依法明确了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二是依法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分别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的9条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10条职责。三是将“五不出站”要求调整为“六不出站”,即增加“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一是明确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引导客运站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再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会议、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体、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等要求。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是危险品查堵方面,为适应安全防范新形势,明确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危险品查堵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托运物品登记和安检应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等。二是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管理方面,组织专家对安全例检项目进行逐项论证,坚持“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与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的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删除了悬架系统、摄像头2个大项,以及发动机、水箱、空气压缩机传动带,轮胎规格和花纹等4个小项;强化了车载灭火器检查要求;同时优化了安全例检报告单式样,便于安全例检人员签注。三是报班、出站管理方面,完善报班时对客车和驾驶员有关单证的查验要求,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四)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增加了客运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隐患登记和整改、统计分析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此外,强化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接受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规范》,将会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是抓好《规范》宣贯培训。充分利用部网站、部微信公众号、部办培训班等渠道,做好《规范》宣传解读,指导技术支持单位广泛开展宣贯培训,帮助各地充实师资队伍、壮大一线培训力量,层层抓好抓实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规范》,全面正确理解《规范》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督导检查。我们将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等,就《规范》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客运站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确保《规范》落地实施。

三是做好跟踪评估 。《规范》实施一定时期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规范》实施情况评估,总结各地执行中的典型做法、主要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提升客运站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代表性问题一:“我是一名一级客运站负责人,我们安装的站务系统和设备,完成报班后,报班记录将录入系统,出站检查人员仅需要输入车牌号码即可查询车辆基础信息和报班手续,那么在出站检查环节,是否还需要对营运客车所有单证再查验一遍?”

《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站检查人员应当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营运客车有关单证经过客运站查验且合格。同时明确,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据此,按照您的描述,客运站通过站务系统实现报班手续信息化记录和查询,出站检查人员可不再重复查验营运客车的单证,仅需确认出站车辆号牌信息与站务系统记录一致即可。

代表性问题二::“《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哪些?”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了行业标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2017)。该标准就受理人开展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是:受理人对法令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应不予受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托运物品的种类;应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指导托运人填写运单相关信息;应根据运单核对托运物品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并使用安检仪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人工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托运物品安检合格后,应与托运人确认运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 蔡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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