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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这么改! 河南运输厅长谈超载入刑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琼做客交通运输部“在线访谈”节目,就超限入刑议案与网民进行交流。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琼已连续三年提出一个相同的议案:将货车总质量严重超限运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列入刑法追究责任。

张琼表示,提出这个议案,目的是:形成有力威慑,提高违法运输成本,减少超限行为,从而降低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像醉驾入刑一样达到长效治理。

货车严重超限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对于超限运输的具体危害,张琼表示,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超限运输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车辆的危险系数,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研究表明,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多与货车超限运输有关,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交通的“第一杀手”。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但因货车超限运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却高达28%,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与超限运输有关。2016年3月12日,安徽蚌埠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严重超限货车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客车内9人全部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6万余元。类似的恶性事故还有很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据测算,车辆超限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运输每获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建设养护多付出100元的代价。按照国际公认的计算方法,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100%时,货车行驶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256次产生的损坏;行驶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65536次产生的损坏。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由于超限运输影响,部分路段使用寿命缩短为5至8年,少数甚至缩短为3至4年,不得不提前大修。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平均每年因超限运输导致公路桥梁垮塌4.5座,增加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费用超过100亿元。

其三,严重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公路货运行业门槛较低,市场从业者众多,运力大于运输需求,市场竞争极其“惨烈”。部分承运人为争抢货源竞相压价,通过恶意超限来保证运输利润,将其在运输经营中的损失转嫁到公路这一公共设施上。这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干扰了运输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低迷的运输价格引向持续偏离均衡价格的深渊。据统计,与2000年比,2014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了39.8%,而公路运价仅由0.30元/吨公里上涨为0.32元/吨公里,涨幅6.7%,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运价越低,运价越低又进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恶性循环。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力

“这是行业当前在治超工作中面临的最大窘境”,张琼说。

治理超限主要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治理方法包括行政和经济两种手段。行政手段,主要依托超限检测站进行的卸货、处罚等。因全国公路里程长、覆盖广、路网日益发达,执法力量很难全面管控,这种手段也就无法形成足够威慑力。经济手段,则是对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限行为,但因收费公路占公路总里程不到4%,总体治理效果依然有限。

这样形成的现状就是,除非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超限运输即使令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也无法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车主抱有侥幸心理,把超限处罚当成是一种小概率的“偶然成本”,无视公共利益,肆意违法超限。更有甚者,有的一辆车一年内违法竟达上百次。

醉驾入刑为超限入刑提供现实经验

张琼表示,超限入刑在国外已有先例。韩国对严重超限车辆驾驶人或强迫驾驶人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则对驾驶人判处1年以上监禁。而我国,最初“三超”行为都未纳入我国刑法调整范畴,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才将严重超员、超速和醉驾行为入刑。其实,超限不仅对公路桥梁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也极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实践效果看,超员、超速和醉驾入刑,已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高发上升势头,这为超限入刑提供了现实经验和契机。

如何修改刑法?张琼给出建议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承其下的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了这一基础,张琼建议:1.在第一款增加一项,即“(五)从事货物运输,车货总质量严重超限且未取得相应超限运输许可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将第二款相应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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