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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地区: 江苏-苏州 状态: 招标公告 招标车型:消防车
更新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招标城市: 苏州
截止时间: 项目名称: 合同书
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招标编号: 招标类别: 公告


行1609-4

合同编号:SZCJ2017-G-002-A号

甲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联系人:张荦 联系电话:13402608258)

乙方: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 (联系人:刘英亮 联系电话:13522755651)

根据苏州市政府采购招标编号SZCJ2017-G-002-A号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高层供水消防车”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名称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高层供水消防车

美国大力

1辆(使用方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消防大队)

4510000

4510000

具体清单内容见附件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元整(¥4510000.00)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招标文件;

③乙方中标的投标书;

④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元整(¥4510000.00),包括全部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安装、调试、人工、机械、运输、仓储、保险、运费、车辆上牌(如需)、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及质保期间等一切费用。

2、付款步骤:

签订合同后,由甲方预付50%货款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的正本甲方保存,办理保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支付40%货款给乙方,同时甲方返还50%货款保函给乙方,剩余货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协商后解决。

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正式的发票。

C、由甲乙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四、质量与验收:

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符合通用技术要求;

2、设备质量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质保单、包装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4、验收标准根据标书要求及有关规定由甲方到场,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通过;

5、乙方交付验收时应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告甲方;

6、如涉及进口部件产品,甲方在交货时须提供相关报关证明。

五、交货条件:

1、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具体根据甲方要求)。

2、交货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根据甲方指定地点。

六、售后服务:

1、保修期:产品免费保修期为自货物交验后1年。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原厂提供无偿地维修和更换;若因用户使用操作或维护保养不当所造成的故障等,原厂提供有偿的维修和更换。

2、原厂在中国的24小时售后技术服务热线电话:13804284500,随时接受用户的咨询,提供技术指导和以最快的速度派出维修工程师。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以后,1小时内响应,保证48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保养。

3、原厂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和传真随时接收用户的零配件订单。原厂自产零配件,自收到订单之日起,最多在72小时内,从美国本部向用户指定的地点空运出去。

4、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乙方提供一周的技术培训。为甲方提供详细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培训。

5、其他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七、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提供的货物不合格除外),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运输部门的罚款。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差价、运输费用、建设承包方的窝工损失、设备闲置及其他赔偿要求)。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3、乙方提前交货的,须经甲方同意,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4、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及质量担保书收货后,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和对质量担保书的信任立即将相应标的物投入使用。但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已使用的标的物被证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1另行采购相应标的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

4.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赔偿相当于被证明不符合合同规定批次标的物价款的120%的赔偿金。

(三)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原因、禁止性法律规定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可延长,延长的期限应不超过14日,延长期内甲方有权另行购买,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包括施工费用在内的所有损失。但由于一方违约或疏忽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按违约责任条款予以处理。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以尽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的时间超过14日,双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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