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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废止2009年第93号文

来源:龙行专用汽车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

日前,工信部发布了一份《工信部关于废止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通知》,文件里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93号文)。

原来的93号文中和专用汽车行业相关的条款在第一条第二款,“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核准专用汽车投资生产项目的权利在明年1月1日将被“减”掉。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在第80条明确指出“专用汽车项目核准”应从当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审批中取消。


所以,工信部发布取消93号文件的通知可以说是响应了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那么今后专用汽车项目的核准该交给哪个部门呢?虽然该通知没有明确指出,但是记者从江苏省发改委在年初发布的一项通知中可见端倪。


该文件指出,投资专用汽车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也就是说,在江苏省专用汽车项目的核准已经改到了发改委的渠道上来。

在其他省份是否已经转到发改委的渠道?尚不得而知

不过从今年新建专用汽车项目来看,截止到11月工信部公布的拟新增专用汽车企业仅为55家,而去年全年新增的专用汽车数量为82家,从数字上看,对新增专用汽车企业的审批速度已经明显下滑。不知工信部取消2009年93号文后,对新增专用汽车项目的审批是否会有影响?

通知全文如下:

工信部关于废止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6〕39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我部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特此告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日

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装[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备案表(附件2)。备案文件及附件需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式三份。

三、报送部门必须确保备案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四、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通知报送部门,并据此受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申请。

五、每季度最后一周,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总结本季度本部门受理备案项目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备案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箱:qiche@miit.gov.cn)。

六、关于备案项目的有关要求和相应表格,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装备司子网站查阅《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

七、为便于沟通,请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系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电话:010-66015916,传真:010-66013708,邮箱同上)。

八、自2009年4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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