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租赁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
租赁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租赁服务(项目编号:GXYLG20164015-NC,支付申请号:[2016]NCCX205)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南宁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6年 11 月 8日起至2016年 11 月 17 日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财政局和采购人。
南宁市财政局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29号,联系电话:0771-2189091。
采购人名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南宁市贤宾路3号,联系人:唐通,联系电话:0771-2890030。
附件1:《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意见表》
附件2:《采购需求》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时间: 年 月 日
财政支付申请号 | [2016]NCCX205 | 采购预算 | 1404万/年 |
采购人(公章) |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项目名称 |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 租赁服务 |
采购内容 | 提供清障服务期限为三年,需租赁使用的清障车辆不少于39辆,其中重型清障车辆3台以上。 |
单一来源供应商 名称及简介 | 供应商名称:南宁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 |
一级预算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 |
专家1论证意见 | 由于现有南宁市道路清障任务较为严峻,而原清障服务合同已经到期,需尽快采购相关服务开展工作。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
专家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2论证意见 | 由于现有南宁市道路清障任务较为严峻,目前在南宁地区内能达到要求的供应商仅有南宁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1家,其他区内可以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在南宁本地无足够的驻点车辆及服务平台,因此,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
专家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3论证意见 | 由于现有南宁市道路清障任务较为严峻,如和原合作方续签合同能得到较低的价钱,节约采购预算,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
专家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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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租赁服务
项目简介
南宁市财政局:
我单位委托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招标项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清障车租赁服务(编号:GXYLG20164015-NC)是为了对原有已经到期的道路清障车租赁服务进行衔接。
服务内容为以1404万元每年的预算在南宁市各城区内提供不少于39辆清障车辆(其中重型清障车辆3台以上)进行日常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拖曳违法停车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中拖曳事故车辆、交通警卫任务中拖曳妨碍任务的车辆、抢险救灾中拖曳需要救助或妨碍抢险救灾的车辆以及因执行交通管理职责的其他需要拖曳车辆的情形。提供清障服务期限为三年。
按照目前南宁市道路清障情况及日常工作记录,常备39辆清障车辆已经是最低的标准。在南宁地区内能达到要求的供应商仅有南宁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1家。而其他地区内可以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在南宁本地无足够的驻点车辆及服务平台。
故在招标失败后,我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单一来源申请。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 月 日
采购需求
说明:
1. 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 对监狱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请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的规定为准。
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5.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属于现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相应投标无效。
采购预算:1404万元/年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清障租赁服务 | 1项 | 1、清障服务内容含日常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拖曳违法停车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中拖曳事故车辆、交通警卫任务中拖曳妨碍任务的车辆、抢险救灾中拖曳需要救助或妨碍抢险救灾的车辆以及甲方因执行交通管理职责的其他需要拖曳车辆的情形。提供清障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如2016年7月1日后至签订本采购合同前由其它公司已提供清障服务的,则已产生的清障服务费用(由交警支队按南宁市财政局标准计算)从本项目合同金额中予以扣除并付与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 ★2、需租赁使用的清障车辆为39辆,其中重型清障车辆3台以上。投标文件中提供清障车辆列表,包括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号码、行驶证复印件,并作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所列车辆均为投标人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3、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相关营业范围,自有各类清障车39辆以上。每辆清障车应当配备必要的作业人员、作业工具,安装GPS定位系统(能提供查询入口),按规定购买车辆拖移损坏保险,自行负责租赁车辆的保管、维修、保养、清洁及所需油料,保证各清障车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随时能按交警支队的指令出车执行清障工作。 4.、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当制定有严格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交警支队备案,作业人员出车作业时须统一着装,仪容端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听从指挥。 5、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将提供清障车及其配备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报交警支队备案,如有变动须在24小时内重新报备。 6、清障车在作业中如发生意外或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货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 7、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接到交警支队的出车指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安排相应的清障车(包括可能使用到的吊车等作业车辆)出发尽快赶往指定地点,做好出勤登记,按交警支队要求开展清障工作。 8、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能服从交警支队关于道路清障工作的其它管理要求。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南宁市(含所辖城区、县) 四、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质量保证期 3 年(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1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五、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包含在清障任务中所使用的车辆、工具、器材、人员等产生的一切费用);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季度付款,供应商每季度完成服务后提交的服务费用书面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季度合同款。 |
2016年 11 月 8 日